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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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福路5号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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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能源企业破产案件的几点思考
自2019年以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下称“华商所或我所”),通过担任管理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法律顾问的形式办理了多宗能源企业破产案件,其中涉及传统能源和新能源行业,涉及能源贸易、制造安装、特许经营等多种业态,涉及和解、重整,清算等破产程序。
近年,能源行业深受经济下行、产能过剩、行业政策等方面,甚至某些时候国际政治风云变幻的影响,一些丧失自身发展能力,经营效益低下的公司处境艰难,逐渐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通过华商所办理的能源行业公司的破产案件,笔者以下将围绕该行业的特点及办案过程中的体会进行阐述。
案件概况表
一、经办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振戎”)破产重整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裁定受理对振戎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广州南沙法院审理。南沙法院指定华商所为临时管理人和联合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广东振戎主要财产为应收账款,总债务约280亿元。因广东振戎在原油贸易领域具有良好的品牌价值,曾经也是中国500强企业。在各方的推动下,2020年12月21日,南沙法院裁定广东振戎进行重整。目前,管理人已完成《重整计划草案》,预计近期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二)深圳市大族能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族能联”)破产和解案
2020年9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兰州同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大族能联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0日指定华商所为管理人。2021年1月26日,深圳中院裁定大族能联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程序。1月29日,大族能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2021年2月3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三)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峰能源”)等六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粤0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峰能源重整。2020年1月3日,珠海中院依法作出(2019)粤04破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华峰石化等五子公司纳入华峰能源合并重整并指定华商所为管理人。目前,珠海中院已裁定批准由各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
(四)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珠海兴邦”)破产清算案
2021年4月22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珠海兴邦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华商所为管理人。目前管理人正在调查珠海兴邦的财产情况。
(五)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迪生态”)破产重整案
凯迪生态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6日,主要经营范围有环保产业、新能源及电力工程新技术。1999年9月23日,凯迪生态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股票代码:000939)。2020年10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凯迪生态股票终止上市。2021年3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资产情况、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方面,以及债权人、债务人的意愿,裁定对凯迪生态的重整申请。目前,管理人正在核查债权,调查公司财产状况。
二、破产原因分析
(一)受行业政策和地缘政治影响
如广东振戎和大族能联。广东振戎早年因与伊朗的石油贸易,其受到美国为期四年的制裁。由于美国的长臂管辖威力,广东振戎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最后因为银行断贷抽贷导最终致其现金流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大族能联因受国家新能源产业补贴政策收紧的影响,现金流周转困难。
(二)受大股东占款影响
华峰能源主要从事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因受大股东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母公司中国华阳经贸集团的债务违约影响,加上华峰能源主要股东及核心管理层长期疏于管理,华峰系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又如凯迪生态,其从2009年后开始向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大量收购尚在建设中的生物质电厂,公司负债急剧上升。而生物质电厂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完成建设,凯迪生态不得不采取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大量融资。由于收购的生物质电厂未能迅速达产以获得现金流,凯迪生态的资金压力加剧。
(三)投资失误
由于国家为促进绿色能源发展,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一些企业会选择跨行业投资。我所经办的案件中不乏存在因股东盲目跨行业投资建设新能源企业,但由于没有行业和技术经验积累和客户、渠道优势,最终投资失败,企业也陷入财务危机,如珠海兴邦能源,原股东是佛山当地知名塑料件生产企业,见新能源如风电光伏发展势头好,也跟风切入风电制造。由于风电行业技术要求高,投资巨大,且客户和需求受政策影响波动剧烈,最终因后续资金断裂陷入破产境地。
三、案件办理特点
(一)易受行业政策、国际形势影响
特别是新能源行业,因处于发展初期,生产成本高,市场需求不大,需要依赖政府的补贴等政策的支持。如大族能联,前期因补贴政策收紧,现金流极度困难。但随着我国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尤其是我国对碳排放和碳中和的国际承诺,近年来政府加大新能源优惠政策的落地和落实,大族能联多个项目又重现活力和价值,最终和解成功。另外,对于涉及国际贸易的能源公司,亦会受到国际形势的影响。如广东振戎因美国等西方国家制裁而经营困难乃至业务停顿,但在西方势力围堵中国的大背景下,该公司此前在中东和印度洋地区所做的业务探索和铺排,对提升能源安全和业务渠道又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二)负债中金融债权占比高
能源行业多属于资源密集型产业,资源密集型产业往往要求高耗能、重投入,为维持经营,公司需要通过贷款以获取大量的经营资金。比如在广东振戎与华峰能源的债权审核中看到,金融债权人占比较高。金融债权比例高以及金融机构管理和内部审批的特殊性,对投资人和管理人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在时间和谈判上的难度和效率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三)寻找重整投资人的难度大
首先,上述能源公司负债总额较高,即使通过破产程序削减部分债务,重整投资人仍需要准备高额的重整资金。在目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社会上的重整资金仍有较大缺口。其次,能源行业已无严格的资质和准入要求,重整投资人可以另外成立公司而无需通过重整程序来获取经营能源行业的资质。比如华峰能源合并破产重整案中,在重整计划草案已经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仍未有重整投资人接手经营。
四、办理能源企业的破产案件应注意事项
(一)加强重整、和解的识别能力
提高能源企业重整、和解识别的能力和水平能够帮助企业重获新生。在接管破产企业后,管理人结合企业债务结构,以及债务人股东及债权人意见,精准识别能源企业重整或和解价值,充分实现破产拯救功能。
(二)充分挖掘重整价值
在担任能源企业管理人时,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要考量企业是否具备品牌价值、是否保留了完整的生产设备以及工作团队、是否维持了稳定的客户来源等等因素,充分挖掘重整价值,避免最终破产清算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另外,今年3月15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我国能源结构正在迎来从化石能源结构向可再生能源转型的历史性变革,这对可再生能源行业而言是个政策性利好。
(三)设置多种债权清偿方式,减轻重整投资人筹备资金的压力
在投资增长减慢的状况下,部分具备再生希望的破产能源企业,却无重整投资人问津。为减轻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成本,管理人可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协商采取多种债权清偿方式,如留债清偿、以股抵债等模式。一方面,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减少投资人现金压力,使得破产企业尽快恢复正常造血功能。
综上,在总结华商所办理的数个涉及能源行业公司的破产案件经验,我们认为,在越来越多的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期望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或再次重生时,作为管理人应当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关注债务人各方面条件,尤其是重视行业政策研究和预判,在具备重整可行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债务人转入重整程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梁瑞
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深圳大学 法学学士
陈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文字|梁瑞
指导律师|陈东
编辑|张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