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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积水致人受伤,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2-02-21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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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积水致人受伤,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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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9日晚,薛某进入SD物业负责管理和维护的QC小区20栋顶层晾晒衣物。因时值冬季,SD物业工作人员刚刚对地面进行清洁,致使地面积水较多,且工作人员在清洁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导致薛某在电梯过道摔伤,经医院诊断系右股骨颈骨折,薛某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薛某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为五个月,营养期为六个月,后续医疗费用还需6万元。薛某认为系因SD物业原因摔伤,且SD物业是薛某居住小区的QC管理公司,故将SD物业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而SD物业则辩称本案中住宅小区并非公共场所,薛某自身存在过错,未能证明积水较多造成了滑倒,而是其本身疏忽大意造成的摔倒情况,应该由薛某自己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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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SD物业作为QC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SD物业公司在工作人员就电梯过道进行清洁工作后,未及时处理地面积水,也并未在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致使薛某路过该地面时摔伤,故应对薛某主张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薛某作为成年人,其理应对自身行走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且其日常居住在小区,事发地点是其经常晾晒衣物经过之处,事发时间是物业工作人员日常进行清洁的时间段,对于积水、湿滑路面更应引起注意且尽量避免风险,故薛某应对此次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本案酌定SD物业承担25%的责任,薛某自担7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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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规定,我们可知,SD物业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小区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薛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定,薛某对自身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SD物业的赔偿责任。

SD物业与薛某对于薛某此次受伤的具体责任比例,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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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艳玲

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等民商事争议解决、行政诉讼、个人及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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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惠敏

审核HL论法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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