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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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1)粤03破申217号 基本案情:李某陈述,2016年以夫妻各自名下的房产办理了经营贷借款及其他小额借款,共计约800万元。该借款一方面用于支付银行利息,一方面因为投资经营亏损。2018年其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全部债务由我承担,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前各自拥有一房归各自所有(某A房归女方,某B房归男方)。离婚后,我用某B房产再次办理了经营贷,贷款659万元,该款归还了原来的贷款490万元,余款有100多万元。2019年,经营贷增至970万元左右。2019年我开始使用信用卡,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每月7万元的银行利息。因无法偿还银行利息,于2019年10月变卖了名下的房产,成交价730万元,支付了税费并归还了贷款。2020年1月,债务开始逾期。目前,债务合计4,253,317元。 审查情况和裁判理由: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其前妻于2018年10月18日离婚,双方均为离婚前债务的债务人,双方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2019年,李某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上述债务的每月7万元银行利息。其后,李某归还了以某B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其前妻在李某申请破产后归还了招商银行经营贷借款338万元的剩余本息。从李某提交的材料与其陈述来看,李某所负债务与其所述的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之间,并不能互相对应且数额相差较大。同时,李某与其前妻均为离婚前债务的债务人,离婚后,李某不仅归还了以某B房产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480万元本息,还以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了以某A房产(前妻分割所有)作抵押的经营贷借款338万元的部分本息,存在以个人名义过度举债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其后针对新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情形。本院认为,李某对财产变动经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案例二:(2021)粤03破申456号 基本案情:债务人刘某陈述,其在2020年6月进到一家公司工作,担任测试工程师,开始时每月工资7700元。由于租房、孩子上学等方面的费用比较高,收入只能用于支付生活开支。2020年8月,我在陌陌交友平台认识一名女子,本意只是与其聊天谈心,后来她向我介绍华夏融易宝网络投注平台,骗我说这个平台有bug,可以在特定时间段循环投资,收益很高。我就从金融机构借钱,再向平台充值,但最终无法提现,其实这是个网络杀猪盘骗局。我被骗26万元,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目前负债约239000元,每月收入9800元,每月可以还款4500元,分48个月还清。妻子身体不好,目前在工厂上班,每月收入3000-5000元。有一台电动车,价值约3万元。 债权人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认为,刘某在该银行开办的信用卡分期业务,截至2021年7月8日无到期应收帐款,其未到期的欠款合计36820元,依约分28期偿还,每期应还金额1315元。刘某所负债务涉及四位债权人,其中两项为信用卡分期业务,每月归还最低还款额即可,刘某的收入能够覆盖还款额。此外,刘某在2020年8月到9月间频繁向支付宝借款合计106230元,刘某对此款去向解释说是遭遇网络杀猪盘骗局,但刘某名下的账户交易明细并没有显示其向华夏融易宝网络投注平台充值的记录,而是显示其向“黄某”账户、“林某某”账户的大额转账记录。由此可见,刘某所负债务大部分未到还款期,刘某及其配偶均有劳动能力且有固定收入,并没有证据显示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其不能解释个人账户出现大额转账的原因,存在虚假陈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嫌疑,依法应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 审查情况和裁判理由: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申请个人破产和解,但未举证证明其具备破产原因,对债权人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提出的反对意见也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申请不符合个人破产法规有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三:(2021)粤03破申460号 基本案情:徐某陈述,2015年至2020年间,其先后在秀色平台、抖音平台以销售文玩类物品直播带货的形式进行网络直播,并投资购买直播设备、充值刷钱进行直播引流,但因销售情况不佳,亏损约140万元。2018年底,徐某与其妻子刘某投资约30万元用于经营宠物店,后因亏损导致负债约20多万元。2021年3月10日,徐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和解。徐某申报其负债230万元,财产包括粤B牌小汽车及每月固定收入14700元,名下无房产、无股票、无其他现金类资产。徐某与刘某于2019年11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孩抚养费由徐某全部负责,每月1万元;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套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归刘某所有;粤B牌小汽车归徐某所有;刘某承担住房贷款,其名下银行消费贷款由徐某承担;除此之外,双方各自承担以本人名义所负债务。2021年2月起,徐某已停止向刘某支付每月1万元的抚养费。 听证调查中,债权人渣打银行认为,徐某在离婚后承担了绝大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大部分财产归其前妻所有;在其每月收入仅1万多元的情况下还向其前妻支付每月1万元的抚养费。徐某向渣打银行借款的时间为2020年3月,其在明知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过度举债,且徐某在向渣打银行声称借款目的是购买耐用消费品,而其在听证上却称借款用途为网络引流,其借款目的和用途值得怀疑。债权人渤海银行认为,徐某自2015年至今每年的总收入约30万元,收支应该是平衡的,徐某负债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审查情况和裁判理由: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离婚时将唯一房产、存款及其他财产归其前妻所有,还承担了其前妻名下个人消费贷款。徐某对其负债230万元的原因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且徐某在其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每月仍向其前妻支付抚养费1万元,直至2021年2月。徐某不能证明其具备破产原因,其申请不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规规定,因此,对徐某的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不予受理。
结合以公开的典型案例,我们分析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个破申请的原因主要理由为以下四点:
(一)过度举债或债务并非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产生;
(二)债务人不具备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三)不能证明破产原因,未对破产原因及借款用途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
(四)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债务负担偏颇、不对等。
(一)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个人破产制度在于实现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偿债并拯救处于债务危机的诚实债务人。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上看,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换言之:即申请人是否符合破产受理和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的法定条件。这是债务人代理律师最需要关注的关键节点和法律重点。无论是书面审查还是开庭听证,在审查个人破产申请时,为避免出现不诚实的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程序逃债,法院会着重对破产原因(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则法院应当启动破产程序。 如案例一所述,在李某与妻子离婚前,两人资产足以覆盖债务,而离婚后李某承担了全部债务,并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了夫妻共同债务,以新债申请了个人破产。虽然表面上看李某符合资不抵债的条件,但实质上是由李某通过信用卡套现的行使将夫妻共同债务变为个人债务,使得法院无法判断李某存在破产原因。 又如案例二所述,首先,刘某的负债明显不属于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所致,而是将负债投入网络投注平台并遭遇网络杀猪盘。其次,刘某未能对其大额付款作出合理解释。最后,刘某也不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据债权银行称,刘某的大部分负债已开办信用卡分期业务,每月归还最低还款额即可,刘某每月的收入能够覆盖还款额。 通过以上不予受理的案例,申请个人破产前,债务人尤其是其代理律师应充分判断债务人所负债务自身是否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所致,是否符合并具备破产原因(法定条件)。 (二)代理律师应充分论证破产原因 1.仔细调查财产状况、梳理资金往来的材料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资金走向,除了结合债务人本人陈述外,还应要求债务人配合提供财产真实情况的证明,如银行流水、证券基金账户、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等。鉴于深圳特区的个人破产制度刚刚施行,为避免公众形成破产即是逃废债的观念,目前法院对破产原因的审查十分谨慎。司法实务中判断破产原因主要从“清偿能力、现金流量、停止或拒绝付款”和“资不抵债”等标准或维度展开。故债务人在明确自身具备破产原因后,代理律师应对形成债务的原因、债务结构、财产以及还款的情况等进行梳理,充分论证债务人构成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法定条件)。 2.进行模拟面谈、听证,避免债务人表述前后矛盾 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后,应当获取破产管理署辅导和面谈证明,法院通常也会对债务人进行面谈调查,并且召集部分债权人进行听证。破产管理署辅导面谈允许代理律师介入,但法院面谈过程中一般不允许代理律师陪同,当事人单独面对法庭和法官时难免出现紧张情绪,并且法官为了谨慎起见,也会对债务人家庭情况、债务形成、财产状况等进行非常详细的问询和调查,故建议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提前模拟面谈、听证程序,开列问题清单,避免当事人前后表述不一致。 3.关注夫妻债务和离婚财产分割情况 如当事人债务主要形成于婚姻期间,并且在离婚后打算申请个人破产,则代理律师尤其应当关注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判断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是否偏颇、不对等,是否存在故意逃废债情形。
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深圳大学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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