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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企业过度举债、高杠杆扩张的背景下,不少房地产企业因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陆续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接管房地产企业剩余未售房产时有时会一并接管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如笔者在经办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就接管了以某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簿》为载体的余额为100余万元的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人经研判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其专项专用的特殊属性,不应当作为债务人财产[1]向债权人分配。下文仅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以及使用进行探究。
[1] 债务人财产:本文指广义上的破产财产,即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中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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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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