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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胜入职某工勘岩公司期间患职业病,依法向职业病防治院申请鉴定,2018年5月25日,职业病防治院对王某胜作出1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某工勘岩公司不服该诊断证明向职业病防治院提出对王某胜进行首次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防治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号《职业病鉴定书》。
2021年1月15日,某工勘岩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其未收到鉴定机构做出的2号《职业病鉴定书》,致使其无法就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职业病鉴定的管理规定》。
法院查明某工勘岩公司已于2018年通过电话查询知晓王某胜的鉴定结果,其起诉已超法定起诉期限,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从上述案例中,虽然用人单位最后被法院驳回,但是不难看出当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鉴定结果不服时,有权因申请的再鉴定,这是属于用人单位的权利。那么进一步探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职业病后具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笔者整理了如下资料以供读者参考:
一、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范的责任
职业病的发生无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将会是一场严重的损失,相信这是两方都不愿意发生的,因此最好职业病防范工作是预防职业病的重中之重,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了国家对职业病防范工作的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如下义务:
1、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鉴定过程,用人单位的权利及义务
(一)义务:
1、诊断安排:用人单位得到劳动者可能患有职业病期间应当及时安排诊断。
2、劳动关系保障: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职业病认定协助:
(1)资料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2)调查协助: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4、工资及费用支付: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工资继续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权利:
1、知情权: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党单位有权得知该情况。
2、异议权:诸如在认定职业病过程中,对于鉴定机构认定的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不服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三、确诊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有什么责任?
1、劳动者待遇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依法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被认定为为职业病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将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律师团攀登团队
由管铁流律师创建,现有成员4人。
职业病律师团,专注职业病法律维权与研究,累计处理各类职业病纠纷千余宗。团队建有专业网站“职业病律师网”www.zybls.com,及微信公众号“职业病法律”(账号zybls365),并长期通过抖音、快手直播平台(账号均为zyblst666)提供公益普法讲座。
陈雪儿
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职业病律师团攀登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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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陈雪儿
编辑|张惠敏
审核|HL论法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