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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需提前知晓的六大问题

发布日期:2023-06-30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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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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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时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起来看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准备什么材料?


当事人需提供申请执行书、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等。如果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还要提供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如果是根据仲裁裁决、调解书申请执行的,需提供仲裁机构开具的送达或生效证明等材料。如果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需提交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书,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


执行依据,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为了能尽快将案件标的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将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


二、案件执行过程为什么需要申请执行人配合提供财产线索?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的义务。让申请人提供线索,是基于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一般都比较了解。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逐渐完善,但是,线上查询不可能包括所有的财产,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更有助于法院实施精准的查人找物,节省执行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行效率。快速执结并及时把执行案款打入申请人账户,是申请人的心愿,也是承办人的心愿。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下落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应时刻关注被执行人动向,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收入、有高消费、出入境以及具体行踪等情况时,及时联系承办法官,从而助推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早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交财产线索有什么要求?


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应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相关信息应当准确、详实。包括但不限于:


1.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

2.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牌号、存放地点等;

3.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账户、开户行等;

4.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所属管理中心;

5.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知识产权、版权、公司股权等。


四、执行到位后,申请执行人如何向法院领取执行款?

目前法院一般通过转账方式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原则上案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提供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银行账户名、开户银行(具体到XX银行XX支行)、银行账号等。


案款发放前,执行法官一般会再次向申请人确认执行款收款账户信息。如果收款信息存在变更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法院,确保执行款到位后,第一时间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五、什么叫执行不能?


很多当事人打赢官司进入执行阶段,就认为马上能够得到赔付,殊不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所有措施都无法执行到位,这样的情况属于“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执行不力,要理性区分并注意:


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交易。

2.强化财产保全观念,及时保全。

3.主动寻找财产线索,积极配合。


遇到“执行不能”案件,将依法终本结案。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六、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还需要注意什么?


1.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可有效保障您自身的权益


当事人可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尽量避免赢了官司却不能实现合法权益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 与他人的共有财产也可能被执行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提起析产诉讼主张自身权益。


注意: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根据协议予以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 请及时申请到期“查、冻、扣”的续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至少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注意: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需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浙江天平、天津高法、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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