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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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hslg@huashang.cn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福路5号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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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买了电动轿车,
业主想在自家车位,
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但在办理申请材料时,
却遭到物业公司“阻挠”。
物业“阻挠”行为合法合理吗?
来看株洲市天元区法院
审理的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黄女士系某小区业主,于2018年10月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位一个,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用及车位管理费。 2022年12月,黄女士为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并计划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专用充电桩。但在报装过程中,物业公司以小区供电设备老化、只有一个车库入口、需要经过车库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会给其他业主带来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黄女士迟迟不能安装充电桩。 黄女士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无奈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与原告黄女士之间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对于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中其他义务的约定,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该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现黄女士作为业主依照电力公司规定需要被告出具同意安装电桩证明并在安装过程中予以配合与协助,被告应当履行,保障充电桩的建设与投入使用。 关于被告以安装充电桩需车库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以及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开证明的行为。法院认为,黄女士作为该车位所有权人,对自有车位依法享有使用权,其他业主不得影响和妨碍其使用。即使安装充电桩线路需要通过车库公共区域,也属于正常需求和合理使用。其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将由电力部门勘验评估而最终作出决定,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观评估范畴。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黄女士出具证明,并在后续安装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在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充电设施供不应求的问题,仍是大多数新能源车主眼下的苦恼之一,而在业主提出充电桩报装申请时,部分物业公司因此担心承担责任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配合、协助的义务,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依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利于减少污染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有积极正面的社会效应和绿色环保的长远意义。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充电设施的建设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与协助。因此,被告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不能放松、放弃管理职责,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业主申请的充电桩建设、使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防止和减少违法违规用电等行为发生,以促使充电桩设施达到安全建设和安全使用的目的。同时,车主在行使车位权利过程中应尽注意审慎义务,包括安装、使用充电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