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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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车主将车停在马路边, 却遭遇“横祸”, 车被掉下来的某公司 废旧油烟管道砸到 车主想索赔, 某公司却以 “违法停车”“维修价格不合理” 的理由拒绝, 车主的权益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一起来看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吧! 2023年1月,陈女士将其红色奔驰牌轿车停放于某公司一楼消费扶贫专馆前的马路边(车辆停放地点位于公交站旁)后去附近店子取东西。后陈女士的车辆被该公司大楼外墙上坠落的废旧铁质油烟管道击中,致使该车辆的车顶、A柱、前挡风玻璃、右前门、引擎盖、右后视镜、前保险杠等多部位均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该车辆当日即被送往奔驰4S店定损。2023年2月,4S店出具了《关于车辆维修费用情况的报告》,维修费用合计金额为108564元(具体维修明细详见《配件报价/订货单》)。 因陈女士未能与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车辆仍未开始修缮,陈女士无奈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被告公司大楼外墙上坠落的废旧铁质油烟管道击中原告陈女士暂时停放在其办公大楼附近马路边的车辆,导致该车辆损坏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公司主张车辆维修费用过高,但未能明确原告举证列明的维修项目不合理之处,且经法院释明后仍表示不对原告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申请司法鉴定。而奔驰4S店系专业车辆维修服务中心,其出具的车辆定损报告所确定的车辆维修费用,可以作为原告陈女士受损车辆因案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依法应予赔偿。 原告陈女士将车辆停放在被告公司一楼的消费扶贫专馆前的公交站附近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案涉事故的发生系被告某公司未尽到对其房屋及设施的妥善管理、维护之责任所致,原告违法停车的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陈女士违法停车的行为对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无过错。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赔偿因废旧铁质油烟管道坠落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损失共计108564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对物件的脱落、坠落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要履行严格的责任,对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进行严格的管理。 此类案件构成要素分为四个部分: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物件在放置、建造时就存在瑕疵,或者在维护方面存在瑕疵,则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即应承担责任。 建筑物等物件造成他人损害。 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这是损害责任产生的原因。在举证责任上来看,原告必须证明其受到了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被告的过错,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 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物件脱落、坠落致损的案件中,受害人通常需要证明其遭受了损害,且该损害是由被告所有或者管理的物件造成的即可。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对大楼外墙上的废旧铁质油烟管道进行维护等措施,导致其掉落砸伤陈女士的车。陈女士当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现勘留证,在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原因。被告公司以“违法停车”“维修价格不合理”等理由嫁接法律风险、拒绝赔偿。但此案造成损害的原因在于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并管理、维护早已老旧的油烟管道,导致油烟管道老化掉落。 原告违规停车虽触犯了交通法规,但对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具有原因力,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被告提出“维修费用过高”的意见,却未能证明原告举证列明的维修项目不合理之处,且经法院释明后仍表示不对原告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申请司法鉴定,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 法官再次提醒,一定要保管好自己房屋的附属设施,定期查看并维修,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共建平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