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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3-10-09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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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以下简称《待遇规定》),该文件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待遇规定》就涉及职工的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作出了一些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重视,现本所律师就该文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给予以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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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丧假。


《待遇规定》明确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婚丧假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自理。


产假、陪产假。


各大厂商竞争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

根据相关规定,产假、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育儿假。


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结合广东省人社厅、卫健委于2023年1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的育儿假也不可叠加,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护理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 5 天;患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其子女(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 15 天的护理假。

护理假可以拆分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2次。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标准支付。

职工在职死亡,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上述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本所在此提示广大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假期的待遇、请休假手续,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工资待遇,特别要加强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管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广大用人单位在落实《待遇规定》相关规定过程中,如果有疑问或者困惑,可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可以提供全方位、多方案的法律服务。



附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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