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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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hslg@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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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
不少用人单位
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约定“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那么
在此种情况下引发的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是否还能认定为工伤?
(图源网络 侵删)
近日
天津三中院依法审理了一起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
有力保障了
职工工伤保险方面的重要权益
案情简介 01 约定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为: 0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为: 裁判结果 关于公司主张的 应按其与邓某签订协议中“意外自行负责”的约定,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相悖。 法官说法 深圳律师雄鹰展翅计划第四期团队班成员莅临我所参观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