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周小姐
手 机:181 2626 5366
电 话:0755-8975 0818
传 真:0755-8975 0828
邮 箱:hslg@huashang.cn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福路5号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周小姐
手 机:181 2626 5366
电 话:0755-8975 0818
传 真:0755-8975 0828
邮 箱:hslg@huashang.cn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福路5号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结合活动的性质、目的、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拔河比赛系A公司组织,奖品由A公司提供,目的在于让员工放松心情以便更好的工作,并鼓励要求员工积极参与,因此,该拔河比赛系单位行为。小李在拔河比赛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法律规定。虽该拔河比赛系小李自愿参加,但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小李的自愿参加并不构成阻却认定工伤的法定事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深圳律师雄鹰展翅计划第四期团队班成员莅临我所参观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