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氛围的社会交往行为,但若过量饮酒、处置失当,原本热闹的相聚也可能酿成悲剧,引发纠纷。
赵某与王某、陈某系多年好友,2021年某天,三人在饭店聚会吃饭,席间推杯换盏、意兴阑珊。饭后赵某突感身体不适,王某遂将赵某送至医院。赵某当日进行输液治疗后,神志转清,医院结合其病情症状,认为存在新发脑梗死可能性大,建议进一步输液及住院治疗,但陪同而来的王某在医院告知病情风险后拒绝进一步输液及检查。赵某被送回家中后,身体不适症状进一步加剧,家人随即又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其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亲属认为,赵某在与王某、陈某共同饮酒后死亡,王某、陈某应对赵某死亡后果承担40%赔偿责任,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同饮人负有饮酒期间的提醒、劝告义务,饮酒后的照顾、通知等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本案中,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放纵饮酒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较高,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王某在赵某饮酒期间尽到了提醒、劝告其适量饮酒的义务,虽然其在发现赵某身体不适后,将其送往医院就医,但其在医生认为赵某存在新发脑梗死可能性大,建议进一步输液及住院治疗时,没有通知其家属,在病历上写明“明白病情,不检查治疗,回家”并签名,未尽到通知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陈某未参与饮酒、在赵某饮酒期间尽到了提醒、劝告其适量饮酒的义务,故其在本案中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判决:王某给付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陈某给付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万元。
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注意及救助义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当行为人对他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而未履行的,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他人的特定法律义务主要来源有三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聚会饮酒是一项日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参与者因共同饮酒行为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此时,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如因过错未尽到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赵某与王某、陈某共同吃饭饮酒,饭后赵某出现醉酒及明显身体不适情况,王某、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醉酒后的赵某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及救助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该义务通常包括:共饮时,共同饮酒人应提醒其他同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共饮后,共饮人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具体到本案,饮酒时,王某对赵某未尽到及时的提醒和劝阻义务。饮酒后,王某虽然在赵某身体感到不适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但其作为陪同人员,未及时联系患者家属,且其签字拒绝进一步治疗的行为亦属失当,违反了及时联系家属、妥当处置的注意义务。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亦未有证据证明其在赵某饮酒期间尽到了相应提醒、劝告义务。就本案情形而言,赵某饮酒后突发脑梗死亡,王某、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虽然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但不意味者二人即应对赵某死亡的全部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就二人的责任认定,应综合考虑饮酒人自身过错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其中,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自身身体情况和酒量,在未有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罚酒的情况下,对自身放纵饮酒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赵某患脑梗塞死亡与其基础疾病相关,但从其饮酒后表现的症状及送医治疗的过程来看,本次饮酒行为确为其脑梗塞急症的诱发因素。法院综合各方过错、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就王某、陈某各自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分别予以认定。
为更好平衡社交自由与权益保护,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二中院法官提出建议:饮酒者应量力而为。饮酒者自身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原则。同饮人间应相互照顾。共同饮酒人应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对醉酒者应妥善处置。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如劝阻酒驾、安全护送并交由家属照顾等,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还应及时送医就诊。版权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