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指法院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民事诉讼中,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种类型。1.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例如合同、票据、书信、笔记等。3.物证,指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被破坏的汽车、遭到损毁的货物等都是物证。4.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如监控设备摄录下来的录像、手机录音录像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视听资料证据时,需提供原始载体,不能剪辑、增加、删改等。5.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6.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7.鉴定意见,即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基础上,给出的结论性意见。8.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进行现场分析、勘察、检验后所作的记录。例如,在一些房屋产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中,往往需要法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并将了解的情况制作成笔录。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当然,如果是网上立案,电子诉讼证据无需再提供副本。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要围绕自己主张进行举证,并向法庭陈述说明待证明的法律事实。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举证时虽然可以提供复制品或复印件,但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异的才能与原件等同。如无法与原件核对,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除此之外,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但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浙江天平、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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