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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防重于治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职业病防治,防重于治.

       防重于治,是因为可控可防.

       职业病作为一种与职业环境相关的疾病,病生于工,防始于工,职业环境的改变,就能减少甚至根绝职业病的产生.职业环境乃人工环境,并非天地宇宙,人始终是主控者,人要环境安全,环境就安全,人要环境危险,环境也就危险.因此,职业环境能控能改,职业病也就能控能防.


       防重于治,更因为易防难治.

       职业病易防,是从技术上来看,职业环境总是可以通过工艺设备的改进、生产技术的提升以及足够的劳动防护设施设备的装备而降低甚至完全阻断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入侵.在人命大于天的人本思想指导下,职业危害是不难被预防的,说极端些,在现有技术无法控制职业危害的产生时,人类完全可以不去采用某类技术、原材料、生产工艺与设备.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职业危害环境不存在了,职业病从何而来?!


       而相比于预防,职业病的治疗就远不是技术所能完全掌控,相当多的职业病甚至在现有技术下依然属不治之症,特别是那些错过了最佳治疗期、已经晋级到一定程度的职业病.职业病一旦生成,绝大部分就无法治愈,理想的治疗效果也只能是有效地稳定病情不使恶化.与预防相比,职业病的治疗不仅带给患者本人身心创伤,更给患者及其家庭、用人单位、社会背负巨大的成本.


       然而,职业病易防也难防.职业病易防是技术要求可操控.职业病难防则是人心难防,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逐利之心贪欲之心难防.虽然国家上有立法建制,中有三令五申,下有明查暗访,但在茫茫的经济大海中,那些丧失天良之徒视法令如无物,对监管如戏猫,与高额超高额的非法利润相比,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简直就不值一提.在一些人那里,职业防护的完善度与直接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如猫鼠共存,而工人的健康则成为可有可无的考虑因素.


       逐利之下,职业防护设施设备的投入,生产工艺设备的改进,无不让位于利润的最优.人们首先考虑的不是职业防护的有效性,而是生产成本的最小与利润的最大化.职业病乃人为病,职业环境乃人工环境,这里人的因素不改,不主动,不积极,纵有梦幻技术未来工艺,人不用,职业病如何能防?


       因此,职业病的预防,既易也难,但在国家层面,在立法者那里,在掌握人的因素的最高位阶,职业病的预防则不应存在易难之纠结,而只应有行止之立场,原因很简单,在生命健康权与经济利益权二者比对时,国家不应错位.


       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每论及此,一些人总爱拿复杂说事.什么经济不发展生存无保障啊,什么有限代价啊,等等,不一而足.

       那么好吧,就算你经济要发展,代价必须付,但谁来承担这发展的代价?让劳动者承担?

       倘如此,天底下便再没有比这种逻辑更血腥更无耻更强盗的了.只要拿任一企业的利润与任一工人的报酬相对比,任何具备最起码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二者在价值的天平上,从来就不是一个等量级.


       职业病防重于治,另一个维度是劳动者本身的预防.与企业主的预防相比,劳动者的预防虽然更显无奈无力,但绝非一无是处.因为,职业环境虽是企业主人为人控,但在劳动者那里,至少可以认识到这种职业环境的安全性,可以有意识地降低、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可以与企业主交涉要求增加职业防护力度,对于危险的职业环境和工作安排,甚至可以直接拒绝领受.

       只不过,这些环境承受者个体的抗挣,在资本的强力面前,在经济的大潮之中,何其羸弱.因为,你可以选择不去这个那个有职业危害的企业,但你无法选择不去所有有危害的企业.在法律游戏规则内,劳动者所应做所能做的,不是个体的完全被动的接受和此后的哀叹,而应是集体力量的整备与有组织的行动.

       须知:职业病从来就不会是个体病,而一定是群发病,集体病.(2013/3/31)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管铁流律师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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