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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业务介绍

发布日期:2015-07-15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7月3日,我所刘泽华律师针对广大的龙岗律师进行了一场“新三板”业务的讲座,会上针对新三板业务以及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以及解读。

  相对于旧三板而言,“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称其为“新三板”。而近年来由于“新三板”成为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加上成本较低、融资迅速、挂牌较快以及一些地方财政补贴等原因,新三板日渐火爆。

  “新三板”业务的特点:

  首先,我国现有许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对新三板相关问题进行规定以及监管,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中规定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这一事项作为非上市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是相对于原证券法进一步做出的创新。

  其次,对于新三板相关法律问题的原则,应侧重于真实性,即拟挂牌企业是否如实、详尽的进行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是市场化条件下的大趋势,但仍应将能否披露的选择权交予投资者。

  “新三板”挂牌所需达到的条件:

  第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即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其中,“两年”必须是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而非自然年度;

  第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其中,相对于旧规定针对于IPO的“主营业务突出”要求,新挂牌规则将标准降低了,公司可同时经营多种业务,业务明确即可;

  第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在实践中,拟上新三板的企业公司治理相对较弱,应重视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建议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股权明细,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例如,针对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进行核查,如存在股权代持,核查股权代持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还原股权代持,并要求相关股东签署不存在股权纠纷的承诺函等;

  第五,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实际上,同业竞争很难被新三板接受,且新三板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作出的承诺,因此,应当避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问题。另外,关联交易需如实披露,且要公司制定特别的程序规则来规范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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