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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合同将终止劳动者交病假条,
用人单位不知所措
某单位有一名员工,在该单位已经工作将近3年了。最近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要到期终止。该单位基于他的工作表现,决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是他近日突然向单位提交了一张休假一个月的病假条。
单位负责人有些拿不准了,这种情况下,他的劳动合同应当什么时候到期终止呢?
【说案】
法定医疗期内,
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
答: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依法有休假的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不以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用人单位只要接收到劳动者的病假诊断证明,就应当让劳动者休病假。在劳动者的法定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一旦该员工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提交了病假条,也就应当开始计算员工的医疗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要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函[1996] 40号)
一、 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 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 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1994] 479号)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文作者朱国丰,原文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