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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5-07-17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民间借贷中的借贷期限是指自借款合同生效到借款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法院将不再保护其胜诉权。诉讼时效制度的要素包括:一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如出借人在贷款到期后,不及时请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二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始终不间断的持续,即出借人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没有向借款人请求还款;三是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力没有法律规定的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理由;四是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即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


  借贷期限是诉讼时效计算的基础,即双方约定的借贷期限届满之日是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点。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属于普通时效,期间为从约定的还款之日起满2年。


  案例:某领带厂因业务需要向某村村民张某等5人借款共50万元,并于2010年7月1日分别与张某等5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1年,于2011年6月30日偿还本息,年利息为10%。但是到2011年6月30日,该领带厂并未主动还款,张某召集其他4人商议,大家一致认为该领带厂经营状况很好,不存在到期无力偿还的可能,于是打算先把钱再放在领带厂再定,到时需要拿钱时可多算些利息。于是张某等5人并未向领带厂主张债权,领带厂也未主动还款。到2014年年初春节期间,因当地发生了几起民间借贷案件“跑路”事件,于是张某等人决定向领带厂请求还款。而领带厂自身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还款,并提出债权人张某等人没有在合同到期日请求还款,且此时债权已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


  评析:本案中借贷双方约定的还款日为2011年6月30日,根据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该案于2013年6月30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2013年7月1日起法院将不再保护出借人的胜诉权,在此之后出借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借出款项能否得到如愿偿还就要靠借款人的自觉了。张某等出借人在2014年初才开始主张权利,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结果自然是不能得到法院对其胜诉权的保护。


  所以,出借钱款时,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内容行使权利,切记不可因贪图更多的利息而忽视时效问题,最终导致因小失大。另外,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懒惰者。提醒广大民间借贷参与人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作者:辽宁典当  来源:辽宁典当(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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