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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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不时会看到,一些人聚集一帮亲友上访,不等调查就要求立即答复,而参加上访的亲友多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做人情。还有一些人以“法不责众”为幌子,谋己私利。其实,在法理上,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
法不责众心理是典型的法盲心理,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存有侥幸心理;二是对法的认识有失偏颇。稍懂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责”与“不责”不在于人多人少,而在于“罪”与“非罪”,无罪不会“责”,有罪逃不了,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同,“责”的程度便有所不同,但绝无“不责”之理。如果“法不责众”,法还是法吗?只要是数人一起犯罪就可网开一面,逃脱法律的制裁,那么,社会还会有什么公理与秩序可言?从某种意义上说,一群人违法比单个人违法损失更大、危害更烈、影响更坏,焉有不责之理?如果对凑够一群人就可以仗势欺法的行为迁就纵容,那么必然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知法才可能懂法,懂法才可能用法,用法才可能天下平。法律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规矩,只有人人知法、讲法、守法,社会才会有个好风气,有法的日子才能有条不紊、平安祥和。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