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从事破产重整与清算业务多年,其该业务部门拥有专项执业律师四十余人,华商早在1993年就在国内开破产清算业务之先河,经过二十余年的积累,在深圳乃至全国的公司破产重整与清算业务方面独树一帜,有着较高的业务水平与理论造诣。我所现为在册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并为深圳市破产学会理事单位。
因在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业务领域的执业声望,华商律师于2006年作为律师界代表成为最高法院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工作小组成员,直接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本业务部门相关律师发表多篇专业论文,且已出版多部著作 。
华商律师自1993年起,多年来先后担任了几十家破产重整与清算企业的管理人、清算组负责人、债权人会议负责人及债权人法律顾问,组织和主持了大量的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工作,经验丰富,其专业能力得到各级司法部门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曾经办的主要案件:上市公司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56)、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42)、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91)、深圳翡翠航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等;深圳市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金方典当行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茂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泛驰达自行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澳博传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大学学术交流中心、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兴之都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深意压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春华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等。
业务领域:
■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重整、和解、清算案件管理人;
■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公司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成员;
■ 作为公司、重组方、股东、战略投资方等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策划、参与公司重整;
■ 代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法定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 代理股东、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
■ 作为债权人、取回权人等主体的法律顾问参与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
■ 接受股东、清算组委托担任公司清算组法律顾问;
■ 接受监管部门的委托参加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
■ 代表跨国公司及国际金融机构对复杂的公司重组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收购困境公司及不良资产。
■ 其他与破产重整、清算相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