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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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福路5号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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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0月,彭某龙为装修位于龙岗区中心城回龙埔华业玫瑰郡的房子,委托彭某芳对木工部分进行装修。彭某芳则雇请宋某新做工,工资由彭某芳按日支付。2013年10月25日上午,宋某新在对天花板进行装修时,因拉线一端的钉子脱落,反弹回并击伤宋某新的右眼。经鉴定,宋某新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因各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宋某新将彭某芳、彭某龙起诉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17.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彭某芳赔偿11.2万元,彭某龙承担连带责任。
彭某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系宋某新的原因造成,彭某芳作为宋某新的雇主,依法应当对宋某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彭某龙作为订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彭某龙承担50%的补充清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彭某芳赔偿宋某新11.2万元,彭某龙对宋某新的损失5.6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家庭装修务必要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切莫贪图便宜和省事,心存侥幸。装修过程中,万一工人发生伤害,业主作为定作人,如存在选任过失,需要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2016年深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7万元,根据这个标准,深圳地区的死亡赔偿金按照20年计算,达97.4万元。
文:苏述超 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