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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属于小众案件,现实中该类纠纷相对而言数量较少,且部分在诉讼救济之前就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毕竟,有情人还是终成眷属!本文经搜集深圳市有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通过分析归纳争议焦点,研究总结法官思路。
该类纠纷基本上由男方提起,诉求为返还彩礼、彩礼性质的财产(车辆、房产、饰品等)或将财产作价返还,极少部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争议焦点则具多样化,是原被告双方的分歧所在,法官对争议的处理则反应法官的思维方向及自由心证形成的过程,对以后办理该类案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管辖的问题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地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特殊条件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然而,还有更特殊的情况。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43号,以一笔彩礼的汇款地及收款地均在深圳市罗湖区为由,受理管辖了原被告双方均为香港居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并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其后,被告提出上诉称,双方为香港永久居民,且生活的地方、确定恋爱关系婚姻纠纷发生地地方均在香港,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530号,认为深圳两级法院均有管辖权,在本院认为中阐明:“涉案款项的转账发生在深圳市罗湖区,即合同的履行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两级法院将一个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不禁让我诧异,是不是要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婚约财产纠纷从婚姻家庭纠纷这一类别中剔除,转而归入合同纠纷这一类别!该判决极为值得探讨。
二、彩礼的问题
1、彩礼的认定。婚约财产纠纷是解除男女双方订立的婚约而产生财产的纠纷,当事人支付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作为彩礼返还,重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婚约关系,彩礼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在诉讼中需要原告举证证实双方存在婚约关系,理想状态为:女方直接承认,说明双方情比金坚,法院自然支持;男方转账时备注彩礼等用途的字样或者有短信、录音、录像证实该彩礼的支付,法院一般认可。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在双方劳燕分飞时,双方各执一词,男方主张存在婚约关系,要求返还彩礼;女方答辩双方不存在婚约关系,转账的款项并非彩礼,而是借款或者赠与。面对这样的“罗生门”事件,法院的审判就值得我们探讨学习了。
本文挑选两个富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法官思路。
①(2016)粤0305民初826号,被告答辩称款项为借款,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相关款项系原告偿还的借款,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向被告支付聘金,证据不足,但该款项相对于原告收入情况属于较大数额的款项,且结合原告向被告转账款项前后,原告父亲及其他亲属曾向原告汇款较大金额的事实,本院认定该款项符合彩礼聘金的特性。
②(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87号,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婚约关系,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购买出资款,被告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婚约关系,购车款是原告无偿赠与行为,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表明双方有过婚约,并以结婚为目的购车,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且从双方交往过程看,仅相识一个月原告即为被告支付购车首付款,整个恋爱过程大概有5个月,被告关于双方仅为恋爱关系,不可能如此快结婚及订有婚约,购车款是赠与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返还,实质系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现实中双方还会约定如一方提出分手,彩礼全退或不退,该约定法院会如何处理呢?实践中,一旦认定款项为彩礼,法院会要求返还,但具体数额会考虑双方的交往时间及过错等自由裁量。
三、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
依据搜索的案例,既有起诉时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青春损失费,也有女方反诉要求男方支付精神补偿费用,似乎在双方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时,就开启了互撕模式。但是,法院对于精神损失赔偿的处理非常统一——不予支持。
文:彭旭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