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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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垫付职工工资形成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还是优先债权】
2015年10月8日,福昌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宣布停产。由于福昌公司大量的员工未能妥善处置,员工的工资及补偿问题引发了部分员工在公司及区政府门前采取聚集拉横幅的方式维权。为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等合法权益,避免引发进一步的混乱,政府有关部门严肃要求福昌公司实际控制人想尽一切办法筹措资金,解决职工工资等问题,经各方联系和协商,深圳A公司及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部分款项进行了垫付,垫付款项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那么针对第三方企业,其在破产案件中垫付的职工工资,在债权清偿的过程中,这部分款项属于什么性质的债权呢?
目前针对该问题,主要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是观点认为,垫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属于垫付企业为被垫付企业代为履行债务的行为。这使得垫付企业与被垫付企业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且该种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属于按照劳动合同成立的劳动债权,因此该笔债权应当作为普通债权来处理。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企业为工人垫付工资后,属于劳动者将自己追讨工资的权利转让给了垫付企业,垫付企业也就因此取得了第一顺序优先清偿的权利,此时垫付工资的债权性质并未发生改变。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此外,破产清算或者重组案件中,破产法将劳动者的工资等债权放在第一顺位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工资问题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笔者认为将相关企业垫付的工资社保等款项作为职工债权地位优先清偿的处理方式,只是将原本应优先给付职工工资及社保等款项,通过第三方垫付形式提前清偿了,职工工资等债权数额本身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清偿的结果对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并不会造成损害。鼓励第三方垫付的目的在于缓解矛盾,促进破产清算重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如果仅仅按照普通债权申报,垫付方将会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这将会极大的打击第三方企业垫付的积极性,与维护社会稳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破产法立法宗旨也是不相符的。
笔者所在的律所,在福昌破产重组案件中担任了A公司的代理人,代理申报该部分债权。在债权申报工作中,对于该笔债权的性质,我所律师认为其应属于优先债权,享有与职工工资债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清偿顺序。在代理人向管理人提交了相关的债权申报证据材料后,管理人审核后对于A公司垫付行为是否属于政府的主导有相关疑虑,并告知我所律师补充提交政府主导协调工作的证明文件或会议纪要,称如我方不能提交该文件,管理人则将垫付行为认定为A企业借款给福昌公司对职工工资进行清偿,该债权将被作为普通债权处理。我所代理律师向管理人提出,政府为维护稳定承担了主导协调工作,其对该工作并没有出具证明或者提供会议纪要的法律义务。不论我方能否证明政府有主导协调工作,A公司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垫付的行为都真实存在,相关的发放工资及社保的记录真实且完整,那么垫付行为已经达到社会维稳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通过我所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管理人同意将该笔债权作为职工工资债权优先进行清偿,A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关于垫付职工工资的债权如何申报和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针对职工的工资、社保和补偿金等,不需走债权申报的流程,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这种处理方式一是考虑到职工工资债权特殊性,另一方面是因为职工一方人数众多且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明确,该种处理方式具有便捷性。而普通债权的申报则需要提供详细充分的证据,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存疑的甚至需要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拿到判决书来举证。在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审核后作出处理意见,出具“债权审查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管理人是否确定该笔债权。如果债权人对于处理结果不服,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通过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得知职工工资的债权和普通债权申请和审核程序并不相同。那么,作为垫付职工工资的债权应该以什么形式申报和处理呢?
我所代理律师作为代理人,经过分析认为该债权应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在我所代理律师将相关的银行流水及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单等相关证据提交给管理人后,在普通债权人收到“债权审查通知书”后,A公司及代理人却迟迟未得到相关答复及通知。我所代理律师与管理人多次沟通,在解决了债权性质的争议后,管理人口头答复将会作为优先债权进行处理。但是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期间,我方仍未能收到任何书面的确认书,管理人称因垫付的债权取得了职工工资的债权地位,因此其不需要对该债权进行确认,只需要公示即可。我所代理律师注意到,在两次的债权会议中,不论是债权表和债权审查报告中,我们都无法看到有A公司的优先债权及具体数额的相关表述,只能看到职工优先债权总计数额的粗略描述,这也一度引起A公司的担忧和部分普通债权人的质疑。同时,管理人也未就该笔债权以职工债权的形式进行详细的公示。尽管代理律师多次据理力争,但管理人只是口头方式答复债权能够得到确认。
代理律师认为,管理人对垫付工资债权审查通知的方式并不合理,尽管没有相关具体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引。但是,管理人可以参考职工债权的处理方式进行详细的公示,公示信息包含债权人名称及垫付的具体数额等内容。或者可以参考其他债权的处理方式,在债权审查表中一起列明,并向申报人出具“债权审查通知书”。这样一来,既能让垫付的债权人得到管理人正式的文书确认,也能避免其他普通债权人对该债权的不合理质疑。
【办理小结】
通过代理A公司垫付职工工资债权申报工作的历程,我们可以发现,破产管理法及相关操作指引对于该种性质的债权处理方式并未做详细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这不仅能让破产程序更加的严谨合理,也能够避免各方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将垫付职工工资债权的处理规范明确和具体化,让其成为一种常规的操作方式,对于职工、破产企业及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有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