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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在某法援中心值班时遇到一位白发苍苍的母亲搀扶自己的儿子过来咨询自己能否代儿子提起离婚诉讼。经笔者了解,案情如下:
这位母亲称,其儿子小张与儿媳七年前结婚,五年前来深圳打工,两年前小张在工地因工伤伤及头部,经鉴定伤情构成工伤二级,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方才出院。据张母说,小张现在除生活基本半自理、语言表述能力极差外,视力也基本丧失。其母亲说就在小张受伤住院后没几天,其儿媳就明确表态,她没有时间照顾小张,也不想照顾他,但也不会和小张离婚。张母称其儿媳这样表态的意思其实就是冲着小张获得的工伤赔偿款,其认为儿媳就是想这样拖着不离婚,也很少回家,偶尔回家也对小张非打即骂,就是想等男方提出离婚,分割小张的这部分赔偿款。因为小张现在的状况,无法表达清楚离婚的诉求,张母问她本人能否代儿子提出离婚的请求。
笔者认为:首先,张母儿媳想离婚时分割小张因伤残获得的赔偿款的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关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小张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具有专属性,应归其所有。其次,关于张母想代儿子起诉离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监护人确定、变更和撤销监护人的诉讼。
当然,该相关法条所述的“精神病”不是很多人头脑中认为的“神经病”、“傻子”或“疯子”。精神病和神经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疾病,不能混为一谈。医学上,精神病也称精神失常,是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等。而神经病是神经系统疾病的简称,常见的病症是脑炎、脑膜炎、癫痫、脑出血、脑肿瘤、重症肌无力等。但根据张母陈述的小张的行为表现,无法判断小张因外力受伤造成的现有状态及病兆是否属于精神病、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不能简单以医院诊断结论来判定。所以,未为小张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之前,张母不能为保护小张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而以自己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小张提起民事诉讼。而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由小张的近亲属即张母向法院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法院指定的监护人才有权以公民为原告、以自己为公民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诉讼。
后记:
有一句老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上面的这则案例应该算是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大难临头时,一方“各自飞”的活生生的例子。当婚姻生活面临可能出现的重大变故时,不管是政治、经济、情感、自然灾难等原因,真正把握家庭关系与婚姻命运的,还得靠父母(当然也包括夫妻)自己。
文:李娟 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