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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二娃是一家食品公司的销售代表。今年的4月26日,张二娃为准备“五一”促销活动忙到很晚才下班。二娃是有车一族,但他不仅无证(无驾驶证),骑的摩托车也是无牌的。不过,二娃不怕,从未被交警抓住过。这不,天色渐暗,他还是骑着上路了,不巧路上遇到倾盆大雨,车轮打滑,又遇到行人从小路窜出。为了避让行人,二娃摔倒在地,造成手肘骨折。随后,二娃被送进了医院,但其与家人并未报警,亦未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那么问题来了,二娃在下班路上为避让行人造成手肘骨折,能认定工伤吗?
法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可认定为工伤有3个限定条件: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三是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分析:
1、“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要点: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上述案例而言,张二娃确实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事故,所以,满足第一个限定条件。
2、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
(1)事故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3)至少有一方车辆在运动中。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摔、挤、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翻车、碾压、刮擦等其中一种现象发生;
(5)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
(6)必须要有直接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张二娃因避让行人而发生的事故,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申请工伤,但学界的看法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可以申请工伤,有的学者认为应属于单方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满足第二个限定条件。笔者结合构成交通事故的要素来看,赞同后一种观点。
3、非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负责对于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进行认定。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本案中,虽然张二娃无证驾车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无证驾驶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因此,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摔伤是否需要负全责,需要交警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所以,如果判定为非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第三个限定条件就满足了。但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并没有介入此次事故,没有对此次事故的性质做出认定。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张二娃摔伤将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文:曾柏承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