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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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2日,因一方当事人叶柏平(以下简称乙方)芒果树树枝越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叶福金(以下简称甲方)房屋屋顶受损,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向社区申请调解,经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参与,社区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调解。并于当日初步达成协议,后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过大而使调解搁浅,双方也无调解意愿,调解失败。
调节过程
上午11点20分,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和工作人员首先来到房屋受损一方甲方家中了解情况,对受损房屋和现场进行勘察,并对涉事芒果树具体情况进行实地了解。
甲方说明因乙方的芒果树树枝越界导致其房屋屋顶遭受毁损,出现漏水的情况,联系到深圳近来雨天频发和房屋已出租住有住户,因此特别担心安全。特提出乙方及时修剪越界树枝的要求,如果乙方能及时修剪树枝,可不再追究因此造成的其他法律责任,希望社区进行调解妥善处理好此事。后来到乙方家中了解情况,说明了甲方的要求后,乙方对此表示因近来雨天频发,而自己身体不好,所以没有去修剪树枝,他愿意修剪树枝,也愿意先将上面的芒果现行摘除避免二次伤害。但在交谈过程中乙方又牵涉房屋的地界问题,社区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应当注重解决当下的问题,最后在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说明下,乙方承诺在三日内自行修剪越界树枝。到中午12点30分,调解工作暂时告一段落。到下午16时15分,社区工作人员携初步拟定的调解书到乙方家中进行工作,乙方对调解书中关于“双方保留以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本次纠纷的正当法律权利”条款不满,而后又删除。对于其他方面乙方也担心甲方会不依不饶又有其他要求而说明只是在三天内剪除越界树枝可以接受,若有其他要求则会采取其他措施,并表示对调解书其他内容无异议,但希望由甲方签名后自己再签名。后我方携修改后的调解书到甲方家说明情况,甲方一家内部母亲和大姐没有异议,但小妹要求乙方补偿因越界树枝而造成的房屋屋顶损害之修补费用,内部没有统一导致调解工作暂时难以进行,后决定于明日来社区说明甲方的统一调解意见。2018年6月13日上午10点时分,甲方来到社区并提出两个调解方案:
一、乙方在三个自然日内将越界树枝剪除,即将双方房屋以围墙为界的靠近甲方家一侧的芒果树树枝剪除,并承担因乙方树枝越界而造成的房屋屋顶损害之修补费用;甲方则不再追究因树枝越界而造成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将其所属的涉事芒果树移除;甲方则不再追究因乙方芒果树树枝越界而造成的房屋损害之责任。
乙方对此并未表示,调解工作暂止。后乙方拒绝上述方案,甲乙两方分歧过大,调解失败。
调解结果
双方并未就争议事项达成均认可的协议书,虽然各自都提出了方案,但均未被对方认同,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终止。
案例点评
相邻权系所有权的延伸,其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和限制,相邻双方都负有相互容忍甚至提供必要便利的义务。在相邻各方行使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只要能避免对相邻方造成损害,对权利行使应当予以最小的限制。本次调解即属于民事相邻权纠纷,案情不算复杂,即芒果树越界侵犯他人房屋导致毁损,但双方对争议事项如修剪越界树枝,赔偿的房屋损害修补费用始终无法达成合意,调解过程中甲乙两方还提及各种其他民事争议,脱离争议事件本身,导致调解进程缓慢,双方始终难以静下心来交流,最后也未达成调解。
本案虽然作为失败案例,但其中仍有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地方。首先是对于争议事件的重点处理,本案的争议事件即是相邻权纠纷,调解中双方是多年的住户,还涉及其他很多争议,在调解时我们隔离双方也是为了防止事态的恶化,以便有针对的就现阶段的争议进行处理;其次,本案中开始达成了一致协议,但由于一方内部意见的不统一导致调解作古也警示我们在处理此类调解时,必须要求人数众多的一方派出代表,全权处理此事,否则势必给调解增加不确定因素;最后,关于调解双方关系的处理,经社区工作人员介绍,双方曾多次发生纠纷和冲突,可以说是矛盾专业户,了解到这点也要求我们考虑到相关因素,避免双方的正面接触和旧事重提。实际上在本次调解中这需要双方忍让妥协,适当牺牲。但在本案中却难以实现,实务中这样的情况也多有发生,调解不仅要晓之以理还要动之以情,讲明法理,还要兼顾邻里和睦,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具有的借鉴意义。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文: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沙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梁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