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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形势下,给公司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20-01-26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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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形势下,

给公司的几点建议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发现了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均诊断为病毒性肺炎/肺部感染。新型肺炎经核实存在人传人现象。

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7日21时,实验室检出这种肺炎属于一种新型冠状病毒。

2020年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2020年1月2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会议。

2020年1月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目前,武汉等多个城市发布了封城的通知,多地进行了封路,含广东等在内的多个省份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为一级疫情。根据目前疫情的发展及防治情况来看,为了避免疫情传播,同时,也为了公司能够正常生产运行,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现给公司提供如下建议,供公司参考:

1、建议公司重新考虑原定的开工时间。

(1)确因生产需要需及时开工的,公司应提前准备好医用口罩,并对生产车间进行消毒。同时,可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了解员工春节期间所处的地点,或要求所有员工(特别是湖北籍或到湖北境内及周边旅行访友的员工)先自我报备春节放假期间各自的状况,返回公司所乘的交通工具,且到公司上班前先各自在家或公司宿舍自行隔离至少14天以上,如果未发现发烧、咳嗽等感染症状再行通知集中工作,以免公司内出现重大疫情。

(2)如情况允许,可以考虑延长假期,等待政府有关疫情最新通知后,再行确定开工时间。

放假期间,公司可依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与员工协商,优先用员工的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抵扣延长的假期。

如年休假抵扣后,企业受疫情影响仍需停工停产、放假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开工后,如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以保持公司及社会稳定。

同时,可根据自身企业的情况,按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稳岗贴。

3、员工到岗后,提醒每一位员工注意自我防护,同时公司做好相关的消毒工作,一发现疑似病例,按政府要求及时报备,并让员工及时去相关医院进行治疗,并启动紧急预案,与有接触的其他员工协商,自行做好隔离工作,避免疫情在公司内进一步扩散。

现属于特殊时期,我们呼吁并倡仪各公司在考虑公司本身经营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到员工的情况,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相信政府,积极配合国家整体的疫情防治部署及安排,大家一起协手努力,共同渡过难关!

如有法律上疑问,可随时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将始终与你同在!

(如有法律上疑问,可随时向我们的律师咨询,联系方式:管铁流律师,电话:0755-89750818,邮箱:hslg@huashang.cn)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业务部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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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先行调解,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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